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教职工管理手册

领导干部和教职工问责制度

  • 发布者:admin

  • 发布时间:2020-07-17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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领导干部和教职工问责制度


为严肃学校工作纪律,转变工作作风,提高工作效率,落实责任追究制度,结合我校工作实际,特制定本问责制度。

一、问责对象: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工作职责、工作不作为或玩忽职守给学校造成不良影响或严重后果者,学校将进行问责。

二、问责原则:问责坚持权责统一、实事求是、公正公平和追究责任与改进工作相结合、教育与惩处相结合的原则。

三、问责内容:(1) 教育、教学质量明显下降或发生教育教学事故;(2)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,造成不良影响的;(3)对所属职责范围内的事项推诿不办理或拖延办理的;(4)无正当理由,在规定时限内未完成交办工作的;(5)无正当理由,对家长和学生推诿拒不接待或态度生硬的; (6)因玩忽职守致使学生出现伤害事故,或造成学校财产重大损失的;(7)违反上级及学校有关规定,给学校带来不良影响或重大损失的。(8)工作不作为,玩忽职守给学校工作造成损害的其他行为。

四、问责方式:

1、完成任务问责。对未能按时按质完成学校交办工作的部门负责人及个人进行问责:第一次由分管的校级领导诫勉谈话;第二次责令作出书面检查; 第三次通报批评。

2、安全责任问责。各安全责任人、班主任,应随时掌握本部门、本班或校园安全情况。若有违反安全责任制度的,对相关部门责任人进行问责:发现安全隐患不及时上报或瞒报安全事故,未造成严重后果的,责令作出书面检查、通报批评;造成严重后果的,停职检查、劝其引咎辞职、责令辞职直至免职。

3、工作作风、行为问责。学校领导干部、教师、职工在职期间应恪尽职守,积极、大胆地创新工作方法,提高工作效率。若工作平庸,无所作为,引起教职工或群众不满的,对相应负责人进行问责:情节轻微,在民主测评中教职工或群众满意率在50%——60%之间者(不包括60%),责令作出书面检查、通报批评;教职工或群众满意率低于50%(包括50%)者,停职检查、劝其引咎辞职、责令辞职直至免职。

4、违规收费及私自安插学生问责。全体学校干部和教职工应严格按照相关规定收费和接受学生,若违规收费和私自安插学生则对责任人进行问责:自下文之日起,出现违规收费者,立即免职。违规收取的费用必须在一周内全部清退。私自安插学生者,一经发现将撤销班主任职务,扣发当月班主任津贴,全校通报批评。

5、班主任要认真履行班主任工作职责,对不认真履行工作职责造成不良影响及后果的,视其情节由政教处或年级部诫勉谈话、取消当月班主任津贴、取消当年评优评先资格、责令作出书面检查、全校通报批评、调整工作岗位,直至停职检查。

6、班主任和教师在管理学生过程中,遇到重大问题的要及时和年级部联系,由年级部协助处理,没有和年级部联系并出现重大失误的,由班主任和教师承担责任。

7、班主任要认真管理好本班的校产,学期结束由总务处清点,人为损坏则由各班承担维修费用。

8、在各级各类检查中发现管理漏洞的,对责任人进行问责:视其情节由所属部门领导诫勉谈话、取消当月奖金、取消当年评优评先资格、责令作出书面检查、全校通报批评、调整工作岗位,直至停职检查。

9、有下列情形之一者,全校通报批评并辅以适当的经济处罚。(1)迟到、早退(含开会、教研活动)、无故旷会、旷课、旷工;(2)无教案上课;(3)未经年级部允许擅自调课或找人代课;(4)无正当理由将课程表规定的课改上其它课;(5)每周没有相应的作业次数或作业批改不认真;(6)讲授过程中出现知识性错误经学生或老师指正而不以为然的。(7)办公室当天卫生不打扫,下班后电器不关闭(有人加班除外),责令部门负责人查出当日值班人员。否则,对部门负责人问责。 (8)放学后教室不落锁,不关闭电器一经发现将对班主任问责。(9)酒后上岗或醉酒后寻衅滋事;(10)谩骂侮辱他人或打架斗殴。

10、违反上级及学校有关规定的,按有关文件处理。

11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,应当从重问责:(1)一年内出现两次(含两次)以上被问责的; (2)在问责过程中,干扰、阻碍、不配合调查的;(3)打击、报复、陷害有关人员的;

五、问责程序:1、经初步核实,反映的情况存在,所属处室或年级部要向学校提出书面建议,由学校决定启动问责程序。重大问题的由学校及有关部门组成调查组进行调查。被调查的责任人应当配合调查。阻挠或干预调查工作的,调查组可以按照有关规定,提请学校暂停其工作。 2、调查组应当听取被调查的责任人的陈述和申辩,并进行核实,如其成立,应当采纳。不得因被调查人申辩而从重问责。调查组一般应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调查工作,并向学校提交书面调查报告。情况复杂的,经过批准,可延长到15个工作日。调查报告包括问责情形的具体事实、基本结论和问责建议。 3、调查终结后,由学校作出行政问责决定。问责决定书应当及时送达责任人,并告知被问责人享有的权利,对不服学校问责的人员可向上级教育主管部门申诉,申诉期为三天,申诉期间暂停执行。